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723民初827号
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乾安在竹街十六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3555285863X。
法定代表人:张春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国志,单位职工
被告:于宝龙,男,1964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松原市前郭县。
被告:赵成业,男,1984年4月09日出生,汉族,松原市前郭县。
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宝龙、赵成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温 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蒋英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