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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723民初827号

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于宝龙、赵成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吉林省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宝龙;赵成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723民初827号

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乾安在竹街十六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3555285863X。

法定代表人:张春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国志,单位职工

被告:于宝龙,男,1964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松原市前郭县。

被告:赵成业,男,1984年4月09日出生,汉族,松原市前郭县。

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宝龙、赵成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温 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蒋英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