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81民初2124号
原告:扶余市得胜镇农机加油站,住所地扶余市得胜镇。
法定代表人:苗振清。
被告:刘占学,男,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 原告扶余市得胜镇农机加油站与被告刘占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扶余市得胜镇农机加油站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扶余市得胜镇农机加油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元,由扶余市得胜镇农机加油站负担。
审判员 徐志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