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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781民初2124号

扶余市得胜镇农机加油站与刘占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某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6-04
所属地区
吉林省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扶余市得胜镇农机加油站;刘占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81民初2124号

原告:扶余市得胜镇农机加油站,住所地扶余市得胜镇。

法定代表人:苗振清。

被告:刘占学,男,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 原告扶余市得胜镇农机加油站与被告刘占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扶余市得胜镇农机加油站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扶余市得胜镇农机加油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元,由扶余市得胜镇农机加油站负担。

审判员  徐志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