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6刑更531号罪犯龙海涛,男,196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28日以(2012)咸刑初字第000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海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附加罚金10000元(未缴纳、累犯、毒品再犯),剥夺政治权利1年。刑期执行自2011年08月15日起至2021年08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07月09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15日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103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龙海涛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又于2015年08月06日作出(2015)延中刑减字第0130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龙海涛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于2017年07月19日作出(2017)陕06刑更26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龙海涛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0年01月14日止。 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9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龙海涛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龙海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7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龙海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龙海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彩 虹审  判  员    郭    丹审  判  员    武    烨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