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3执4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中域蓉城大厦。
负责人:李清,行长。
被执行人:黄新民,男。
被执行人:刘燕辉,女。
被执行人:刘成,男。
被执行人:湖南康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望城县高塘岭镇仁和村马家河入城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建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8年3月15日审结,该案(2018)湘0103民初10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涉案房屋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103执45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荆 钊
审 判 员 李石江
审 判 员 李 武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李 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