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09行终125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肖世训,男,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上诉人肖世训因镇政府征地协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8)湘0981行初3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肖世训上诉称: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其经营自主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已遭受桃江县马迹塘镇人民政府和第三人桃江县马迹塘镇三里村村民委员会的侵害,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行政案件受理范围。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肖世训以涉案《征地协议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肖世训所提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行政案件起诉条件,应当登记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8)湘0981行初324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沅江市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文清
审 判 员 蔡鹏飞
审 判 员 毛杰中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姚 黄
书 记 员 付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