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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214民初782号之一

刘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6-03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214民初782号之一

原告:刘某1,男,汉族,1944年12月18日出生,住大同市,无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男,汉族,1972年10月26日出生,住大同市,无业,系原告刘某1长子。

被告:李某,女,汉族,1986年8月2日出生,住大同市。

原告刘某1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原告刘某1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元,由原告刘某1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张丽芳

人民陪审员 朱国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