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214民初782号之一
原告:刘某1,男,汉族,1944年12月18日出生,住大同市,无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男,汉族,1972年10月26日出生,住大同市,无业,系原告刘某1长子。
被告:李某,女,汉族,1986年8月2日出生,住大同市。
原告刘某1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原告刘某1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元,由原告刘某1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张丽芳
人民陪审员 朱国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