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81民初4587号
原告:长沙鑫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白沙路恒大华府******门面。
法定代表人:李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女,199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攸县,系长沙鑫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杨品芳,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鑫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品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鑫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品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长沙鑫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杨品芳的起诉。本案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长沙鑫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园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雅芳
书记员左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