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6刑更650号罪犯葛广景,别名“葛小四”,男,195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大荔县,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以(2011)渭中法刑二初字第000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广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缴纳,抢劫10年以上),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执行自2011年04月13日起至2024年04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02月23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0215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葛广景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又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陕06刑更186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葛广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2年11月12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9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葛广景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葛广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葛广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葛广景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5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彩 虹审  判  员    郭    丹审  判  员    武    烨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