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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6财保252号

齐家琪、郭瑞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6-1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齐家琪;郭瑞娟;朱山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6财保252号申请人齐家琪,女,2008年8月8日生,汉族,住滑县新区。申请人郭瑞娟,女,198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滑县新区。被申请人朱山虎,男,1983年2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朱山虎驾驶的豫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豫HIJ**重型普通半挂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齐传朝所交的担保金5万元及豫(2017)滑县不动产权第**房产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朱山虎驾驶的豫豫H×××**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豫豫HIJ**型普通半挂车查封于滑县安通停车场内。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建忠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柴冰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