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81民初734号
原告:周仁轩,男,199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明,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宗田,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祥,仪征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仪征市新城镇启泰房屋中介服务中心,住所地仪征市新城镇新北花苑商业综合楼门市房A楼7号。经营者:秦启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该中介服务中心员工),女,198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原告周仁轩与被告马宗田、仪征市新城镇启泰房屋中介服务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
原告周仁轩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仁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仁轩负担。
审 判 员 张 慧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糜 萍
书 记 员 吴青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