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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刑更3534号

罪犯张衍翚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张衍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3534号罪犯张衍翚,男,汉族,1935年9月10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歙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5日作出(2005)黄中法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衍翚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0日裁定,对该犯狱内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5年5月2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6年12月2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张衍翚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5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张衍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衍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3月获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衍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衍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1月10日起至2023年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李崇富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小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