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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刑更3383号

罪犯许勇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许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3383号罪犯许勇,男,汉族,1968年11月26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黄山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皖10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许勇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皖刑终2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9年5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许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3月获表扬奖励四次。另查明,该犯有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月均消费超过规定标准。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狱内消费审查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许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有数额较大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狱内月均消费超过规定标准,说明其有一定的履行能力,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罪犯,对其减刑幅度依法应当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7月4日起至2027年1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李崇富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小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