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6刑更668号罪犯牛科,男,196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定边县,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以(2016)陕0825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牛科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依法追缴280元(已履行),刑期执行自2016年06月21日起至2021年06月0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03月13日送入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9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牛科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牛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5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牛科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牛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彩 虹审  判  员    郭    丹审  判  员    武    烨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