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22民初2213号
原告:白纪利,男,1986年3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帝丘好乐购生活广场,住所地睢县董店乡帝丘集。
法定代表人:任鹏举,该生活广场实际负责人。
被告:杨红艳,女,1986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李强,男,1990年8月22日生,回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白纪利与被告帝丘好乐购生活广场、杨红艳、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白纪利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纪利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白纪利负担。
审判员 李广福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耀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