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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22民初2213号

白纪利与帝丘好乐购生活广场、杨红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6-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纪利;帝丘好乐购生活广场;杨红艳;李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22民初2213号

原告:白纪利,男,1986年3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帝丘好乐购生活广场,住所地睢县董店乡帝丘集。

法定代表人:任鹏举,该生活广场实际负责人。

被告:杨红艳,女,1986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李强,男,1990年8月22日生,回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白纪利与被告帝丘好乐购生活广场、杨红艳、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白纪利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纪利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白纪利负担。

审判员  李广福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耀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