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6刑更562号罪犯叶亮,男,198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灵台县,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07日以(2017)陕0112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叶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又6个月, 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追缴犯罪所得9000元(已履行)。刑期执行自2016年02月25日起至2019年08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08月02日送入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9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叶亮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1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叶亮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叶亮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彩 虹审  判  员    郭    丹审  判  员    武    烨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