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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刑更3448号

罪犯吴焕虎盗掘古墓葬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当事人
吴焕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3448号罪犯吴焕虎,男,汉族,1974年1月3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2016)全刑初字第00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焕虎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9年5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吴焕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焕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3月获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焕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系累犯,减刑时应依法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焕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李崇富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小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