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81民初2997号
原告:浏阳市银盛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荷花办事处杨家弄村。
法定代表人:杨庆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亮,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系浏阳市银盛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市银宇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葛家乡乌石龙村。
法定代表人:汤志平。
被告:汤志平,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
被告:卢书平,女,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银盛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银宇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汤志平、卢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浏阳市银盛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浏阳市银宇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汤志平、卢书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浏阳市银盛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浏阳市银宇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汤志平、卢书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230元,减半收取2115元,由浏阳市银盛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园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雅芳
书记员左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