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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91民初2802号之一

刘俊华与李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5-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俊华;李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91民初2802号之一

申请人:刘俊华,女,1984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旭,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李黎,女,1971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华与被告郑其全、李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俊华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黎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90万元的股票及其他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黎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90万元的股票及其他财产。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扣押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财产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查封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曲海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