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182执恢152号
申请执行人:榆树市金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明会,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洪大,系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姜国范,汉族,干部,住榆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榆树市金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国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长期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吉0182执恢152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春风
审判员 江海峰
审判员 刘海东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肖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