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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11执3050号之一

长沙华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符特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6-04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沙华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符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11执30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华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黄志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符特,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申请执行人长沙华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符特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湘0111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湘0111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颖

审判员 王 牌

审判员 何 程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覃有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