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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81执356号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吴远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6-04
所属地区
江西省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吴远璋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81执3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

负责人:曹开强,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吴远璋,男,汉族,1969年3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瑞昌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2018)赣0481民初2735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吴远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瑞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房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瑞昌市雷家林东10排4号有住宅一栋,建筑面积306.34元,共计三层,混合机构。该房产已近被本院予以查封。因本案执行标的额为325888.85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该房产不宜处置。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吴远璋予以司法拘留。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申请执行欠款325888.85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325888.85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荣亮

审判员  魏 湘

审判员  徐 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小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