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6刑更550号罪犯朱鹏,曾用名朱成朋,男,198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5日以(2017)陕0113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执行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23年10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05月08日送入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9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朱鹏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鹏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彩 虹审  判  员    郭    丹审  判  员    武    烨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