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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303民初748号

李蕾与四平市铁东区赛奥全民健身俱乐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蕾;四平市铁东区赛奥全民健身俱乐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吉0303民初748号

原告:李蕾,女,汉族,1970年4月15日出生,住四平市铁**。

被告:四平市铁东区赛奥全民健身俱乐部。住所:四平市铁**。经营者:张玉策,总经理。

原告李蕾与被告四平市铁东区赛奥全民健身俱乐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9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平市铁东区赛奥全民健身俱乐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蕾诉称:原告于2017年9月到被告处上班,从事瑜伽授课工作,与张玉策口头协议一节课为50元,按课表上课,没有底薪,授课29节课。多次管张玉策要授课费,张玉策以各种理由迟迟不给,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工资,共计135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四平市铁东区赛奥全民健身俱乐部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应予支持?审理查明:原告李蕾于2017年9月到被告处上班,从事瑜伽授课工作,与张玉策口头协议一节课为50元,按课表上课,没有底薪。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被告欠原告授课费共计1350元。上述事实,有赛奥万达店工资表、授课教练签课表、张玉策出具的关于操课老师补发工资说明等证据在卷为凭。通过原告陈述及庭审调查,结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据证据材料,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本院认为:原告受聘到被告处做瑜伽授课教师,原、被告之间就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完成自己的工作量后,被告理应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被告拖欠原告授课费用135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七)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四平市铁东区赛奥全民健身俱乐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蕾授课费13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四平市铁东区赛奥全民健身俱乐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闫宁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