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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刑更604号

赵斌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6-11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赵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6刑更604号罪犯赵斌,男,199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旬邑县,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05日以(2011)西刑一初字第00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已赔偿受害人1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执行自2009年12月03日起至2021年12月0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27日送崔家沟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08月06日调入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铜中刑减字第00342号刑事裁定,对罪赵斌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刑罚执行;又于2017年06月09日作出(2017)陕02刑更440号刑事裁定,对罪赵斌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08月02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9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赵斌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斌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斌准予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彩 虹审  判  员    郭    丹审  判  员    武    烨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