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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8执214号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王琴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6-04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王琴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8执214号

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薛刚,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琴芳,女,1978年4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琴芳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湛仲字第OE030059号裁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林周

审判员  魏照兵

审判员  胡少魁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鲍清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