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8执214号
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薛刚,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琴芳,女,1978年4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琴芳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湛仲字第OE030059号裁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林周
审判员 魏照兵
审判员 胡少魁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鲍清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