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皖1824行审30号
申请执行人: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河滨北路**。
法定代表人:许传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丰,绩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名鸿,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大队科员。
被执行人:章永东,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绩溪县。申请执行人绩溪县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绩行执罚决字[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腾房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9日请求撤回该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晓燕
审判员 程祥琪
审判员 程 丽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施承杰
书记员徐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