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8执70号
申请执行人:曾诚,男,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贾严昭,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曾诚与贾严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6月1日作出的(2018)衢仲网裁字第2253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贾严昭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曾诚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曾诚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曾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衢州仲裁委员会2018年6月1日作出的(2018)衢仲网裁字第22536号裁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朝阳
审判员 魏照兵
审判员 胡少魁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鲍清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