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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8执70号

曾诚、贾严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6-04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曾诚;贾严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8执70号

申请执行人:曾诚,男,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贾严昭,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曾诚与贾严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6月1日作出的(2018)衢仲网裁字第2253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贾严昭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曾诚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曾诚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曾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衢州仲裁委员会2018年6月1日作出的(2018)衢仲网裁字第22536号裁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朝阳

审判员  魏照兵

审判员  胡少魁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鲍清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