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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21执606号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振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6-11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振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1执60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83084721C(1-1)。

法定代表人:孙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维晟,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何振忠,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振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当石民二初字第0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述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申请法院终结执行本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0)当石民二初字第0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案可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昭平

审 判 员  水从忠

代理

审判员  沈传隆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为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