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7民初227号
原告:锦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科技路**。
法定代表人:肖奕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楠、张林,辽宁卓政(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桥东区怡和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亿德隆东海尖端商务楼**iv>
法定代表人:翟国栋,该学校负责人。
原告锦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市桥东区怡和职业培训学校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锦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锦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 佳
审判员 王争妍
审判员 郭慧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洋
书记员赵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