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民初992号之二
申请人: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新世纪体育文化中心网球俱乐部101。
法定代表人:曾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宝,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研,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上海共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div>
法定代表人:朱世青。
被
申请人:宋鑫,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
申请人:潘克平,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海宁奇迹创造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共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宋鑫、潘克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9)湘0103民初9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上海共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67万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宋鑫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潘克平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2019年5月28日,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共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宋鑫、潘克平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已经撤回对被申请人上海共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宋鑫、潘克平的起诉,其解除保全的申请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共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67万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宋鑫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潘克平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董娟娟
人民陪审员 黄耀华
人民陪审员 陈 敏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严梓豪代理
书记员 蔡资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