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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73民初368号

原告刘波与被告佛山市雅韵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5-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刘波;佛山市雅韵家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368号

原告:刘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红星,广东安某1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雅韵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村委会工业大道**丽某1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兰勇。

原告刘波与被告佛山市雅韵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月*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波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刘波负担。

审 判 长 谭卫东

审 判 员 彭 盎

审 判 员 姚勇刚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梁希灵

法官助理 宋思南

书 记 员 黄妙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