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06刑更654号

边龙龙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6-11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边龙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6刑更654号罪犯边龙龙,男,198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子长县,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9日以(2015)宝刑初字第000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边龙龙犯故意伤害、抢劫、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02月12日起至2023年08月11日止。本人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09日以(2015)延中刑一终字第00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1月10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以(2017)陕06刑更80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边龙龙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11月1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9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边龙龙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边龙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5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边龙龙所犯罪行涉及罪名多,社会危害性大,悔改表现有待进一步考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边龙龙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彩 虹审  判  员    郭    丹审  判  员    武    烨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