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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恢285号之六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浦绍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6-05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浦绍俊;冯俊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恢285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开发区泉塘工业园。负责人苏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丽,女,汉族,1990年1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系该公司法务。被执行人浦绍俊,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被执行人冯俊,女,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浦绍俊、冯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岳民初字第0461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2017年6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浦绍俊、冯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7年7月21日、2017年9月8日、2018年4月17日、2018年9月17日、2019年5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529,585.36元,实际控制79.01元,因金额较小,本院暂未扣划。依法扣押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云D×××**号车辆,于2018年10月11日进行第一次拍卖且流拍,申请人同意以物抵债,抵债金额为560,320元,抵扣拍卖服务费1,300元。本院于诉讼阶段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浦绍俊名下权证号00××**房产,于2018年10月30日进行评估,2019年1月14日进行第一次拍卖且流拍,于2019年2月17日进行第二次拍卖且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于2019年5月23日发出委托调查函向宣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19年5月15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2018年6月5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申请中止执行。2018年1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浦绍俊、冯俊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7年6月1日将被执行人浦绍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560,320元,未受偿金额121,649.78元。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5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794,969.78元,已执行到位560,320元,尚有121,649.78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 亮

审判员 肖和平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榕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