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30民初2277号
原告:束树松,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平堂,汶上圣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兆保,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束树松与邓兆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束树松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束树松撤诉。案件受理费436元,由原告束树松负担。
审判员 王 振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开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