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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30民初2277号

束树松与邓兆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束树松;邓兆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30民初2277号

原告:束树松,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平堂,汶上圣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兆保,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束树松与邓兆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束树松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束树松撤诉。案件受理费436元,由原告束树松负担。

审判员 王 振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开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