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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321民初1883号

永昌县御桦物业有限公司诉严淑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6-06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永昌县御桦物业有限公司;严淑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321民初1883号

原告:永昌县御桦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镇鸳鸯路兴民家园**门店。

法定代表人:祁培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国,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淑梅,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永昌县河西堡镇居民,住永昌县河西堡镇永电河西嘉苑**楼****。

原告永昌县御桦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严淑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永昌县御桦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永昌县御桦物业有限公司以与严淑梅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永昌县御桦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永昌县御桦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国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