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321民初1883号
原告:永昌县御桦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镇鸳鸯路兴民家园**门店。
法定代表人:祁培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国,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淑梅,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永昌县河西堡镇居民,住永昌县河西堡镇永电河西嘉苑**楼****。
原告永昌县御桦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严淑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永昌县御桦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永昌县御桦物业有限公司以与严淑梅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永昌县御桦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永昌县御桦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国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