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刑更1162号 罪犯苏晓义,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现服刑于山东省。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9日作出(2010)平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晓义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未缴纳),不得假释。2013年5月24日,本院作出(2013)青刑执减字第98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5年12月10日,本院作出(2015)青刑执减字第196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8月22日,本院作出(2017)鲁02刑更1267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现已执行刑期九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苏晓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指派工作人员李某、薛某,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吉、王煜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苏晓义的悔改表现,有罪犯苏晓义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苏晓义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苏晓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6日起至2021年1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志
审判员 薛维红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鲁滨
书记员 司文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