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4执2066号申请执行人夏红,女,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申请执行人卢志涛,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两申请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覃巨石,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两申请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段淑琼,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正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外教楼**。
法定代表人:胡正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法作出的(2017)湘0104民初6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夏红、卢志涛依法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104执20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开岁
审判员 陈文忠
审判员 李丽琴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匡碧
书记员艾非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