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1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当涂县伟伟苗木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业主:居伟,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现住马鞍山市当涂县长河国际花木城**),住当涂县现代农业示范园。
被执行人:徐兴明,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当涂县伟伟苗木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徐兴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苗木款1712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四查”措施(房产、车辆、银行、证券)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昭平
审 判 员 水从忠
代理
审判员 郭振东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程玉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