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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03执344号

迮传红、戴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迮传红;戴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303执344号

申请执行人:迮传红,女,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执行人:戴利,女,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迮传红申请执行戴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303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戴利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松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岳凯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