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303执344号
申请执行人:迮传红,女,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执行人:戴利,女,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迮传红申请执行戴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303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戴利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松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岳凯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