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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刑更639号

马来发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6-11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马来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6刑更639号罪犯马来发,又名“五娃”,男,196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米脂县,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16日以(2012)榆中法刑一初字第000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来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十年以上暴力犯),刑期执行自2011年12月22日起至2024年12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07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6日作出(2015)延中刑减字第0119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马来发减去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执行;又于2017年04月27日作出(2017)陕06刑更17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马来发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04月2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9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马来发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来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马来发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来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彩 虹审  判  员    郭    丹审  判  员    武    烨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