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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8111民初1161号

于军与张井春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军;张井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8111民初1161号

原告:于军,男,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逊克农场场部。

被告:张井春,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逊克农场场部。

原告于军与被告张井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于军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自己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于军负担。

审判员 李 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