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0民初3735号
原告:王某某,女,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益,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阮某某,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阮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何代宝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向 琳
书 记 员 任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