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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91民初6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分行、赵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21-08-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分行;赵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91民初6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25号。

负责人:韩迎风,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丽兰、庄素,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波,女,汉族,1968年8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丽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逾期偿还信用卡借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截止至2018年10月14日的透支款本金57973.59元,利息162.97元、滞纳金(违约金)255.8元、其他费用629.63元,共计59021.99元及之后的利息(之后的利息从2018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原告于庭审时变更诉讼请求1为: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截止至2019年5月19日的透支款本金57888.59元,利息3269.07元、违约金481.05元、手续费1154.63元,共计62793.34元及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从2019年5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计算,其他费用指的是专项分期手续费,按《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的规定计算)。

本院查明的事实见附表。

本院认为:原告是具有信用卡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分支机构。原告向被告核发信用卡后,被告作为信用卡的领用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未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7888.59元、违约金481.05元、手续费1154.63元及利息、违约金、到期手续费(暂计至2019年5月19日为利息3269.07元、违约金为481.05元,其后利息按日息万分之五的标准计收并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收、违约金每期175元计收)的诉请予以支持。另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冻结被告名下价值59021.99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该财产保全已执行完毕,保全费610.3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赵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7888.59元、违约金481.05元及利息、违约金、到期手续费(暂计至2019年5月19日为利息3269.07元、违约金为481.05元、手续费为1154.63元,其后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的标准计收并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收、违约金按每期175元计收至60期满截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76元、保全费610.3元由被告赵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文铂

审 判 员 崔 剑

审 判 员 黄志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曹 盼

书 记 员 吴桂花附表:合同:《金穗信用家专项商户分期业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签订时间:2017年7月30日借款人:赵波借款本金金额:70000元卡号:6228360157382319还款期数及期限:60期(1期为1个月)违约责任:申请人未按期足额偿还分期资金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任何一项即构成违约,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或收回贷记卡分期资金额度,已收取的持卡人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若还款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分期资金时,银行有权把未偿还分期付款分期资金本金全部计入还款账户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并视申请人还款情况收取由此产生的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分期手续费、银行代缴的保险费、损害赔偿金以及银行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必要费用,偿还顺序由银行确定。计算标准手续费:借款本金金额的15%,共计10500元逾期利息: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收贷款发放情况贷款发放时间:2017年8月10日实际发放金额:70000元应收手续费:10500元,每期175元违约情况(截止至2019年5月19日)首次逾期时间:2018年7月7日应还本金:57888.59元应还手续费:1154.63元逾期利息:3269.07元违约金:481.05元财产保全情况

被

申请人:赵波保全情况:裁定冻结被告名下价值59021.99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该财产保全已执行完毕保全费:610.3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