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9民初3006号
原告:崔志刚,男,1953年5月7日生,汉族,居民。
被告:曹珉,男,1970年5月2日生,汉族,居民。 原告崔志刚与被告曹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崔志刚于2019年5月29日以诉讼主体不适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崔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崔志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崔志刚负担。
审判员 陈清寒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石晓慧
书记员班彦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