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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9民初3006号

崔志刚与曹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志刚;曹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9民初3006号

原告:崔志刚,男,1953年5月7日生,汉族,居民。

被告:曹珉,男,1970年5月2日生,汉族,居民。 原告崔志刚与被告曹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崔志刚于2019年5月29日以诉讼主体不适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崔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崔志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崔志刚负担。

审判员  陈清寒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石晓慧

书记员班彦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