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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13执516号

袁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袁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13执516号

被执行人:袁建,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被执行人袁建盗窃一案中,于2019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明,被执行人袁建应缴纳罚金4万元。经“四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其他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晓峰执行员  单联坤执行员  张 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