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6刑更596号罪犯李伟,男,197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民权县,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莲刑初字第58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未缴纳,继续追缴非法所得49万元未履行)。刑期执行自2015年11月29日起至2026年10月13日止。本人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陕01刑终53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01月06日送入崔家沟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08月06日调入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9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李伟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彩 虹审  判  员    郭    丹审  判  员    武    烨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