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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204执2427号

许成来与陈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成来;陈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204执2427号

申请执行人:许成来,男,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海,泰州市姜堰区姜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陈坚,男,1956年7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许成来与陈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3日作出的(2018)苏1204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陈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许成来借款500000元、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150000元,合计65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许成来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2018年8月2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申报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2018年8月28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谢中全名下有牌号为苏M×××××的车辆一辆,本院将上述车辆予以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证券;3.2018年12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坚名下登记的位于泰州明发国际广场秋红园小区21幢3001室、3104室、3101室、高港区栖园10幢1503室不动产的处置权已由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根据该院于2019年3月11日回函,上述房产均设立抵押,现已拍卖成交,无剩余价值。关于被执行人陈坚名下登记的位于泰州市高港区中建锦绣珑湾43号楼202室、205室、206室的不动产处置权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依法行使,上述不动产均设立抵押,本院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发函,要求处置完毕后如有剩余价值参与分配。关于被执行人陈坚所有的位于泰兴市××世纪城××室、××室、××室的不动产,上述不动产均设立最高额抵押,现该不动产尚处于处置中,根据该不动产现状及被执行人陈坚涉及的诉讼执行案件较多的债务实际状况,如拍卖成交,依法扣除相应优先债权及费用后,剩余价值较少。上述未处置完毕的房产,本案均已查封,如需须封,请于2022年5月10日前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逾期,相应的法律后果由你放自行承担;4.2019年4月29日,本院至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2019年5月23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车辆、证券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信息;6.2019年5月2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均加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通过书面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未查阅本案执行材料,同时,未提出执行悬赏,亦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1204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孙 剑

审判员 孙广明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洪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