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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81民初711号之二

湖南省继蒙中草药肝病研究所有限公司、蒙永宏等与泰凌医药(长沙)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6-04
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湖南省继蒙中草药肝病研究所有限公司;蒙永宏;泰凌医药(长沙)有限公司;江苏泰凌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81民初711号之二

原告:湖南省继蒙中草药肝病研究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G00726713Y),住所地湖南省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冲路**。

法定代表人:刘秀英。

原告:蒙永宏,男,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以上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杰,湖南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凌医药(长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7880314693),,住所地湖南省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宁路**

法定代表人:覃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虎,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所,住所地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div>

被告:江苏泰凌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46471758U),住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华凌街**div>

法定代表人:马静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国栋,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div>原告湖南省继蒙中草药肝病研究所有限公司、蒙永宏与被告泰凌医药(长沙)有限公司、江苏泰凌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湖南省继蒙中草药肝病研究所有限公司、蒙永宏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继蒙中草药肝病研究所有限公司、蒙永宏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继蒙中草药肝病研究所有限公司、蒙永宏撤诉。案件受理费68536元,减半收取342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9268元,由原告原告湖南省继蒙中草药肝病研究所有限公司、蒙永宏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邓 嫣

人民陪审员  吴运年

人民陪审员  苏仕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逢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