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6刑更686号罪犯毕雄,男,197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米脂县,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09月1日以(2010)榆刑初字第4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毕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000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000元(未缴纳)。刑期执行自2010年01月08日起至2024年01月0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2月29日送入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6日作出(2015)延中刑减字第0123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毕雄减去有期徒刑1年又10个月的刑罚执行;又于2017年07月19日作出(2017)陕06刑更36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毕雄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09月0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9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毕雄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毕雄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5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毕雄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毕雄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彩 虹审  判  员    郭    丹审  判  员    武    烨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