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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23执51号

李红国、林荣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红国;林荣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323执51号

申请执行人:李红国,男性,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东县。

被执行人:林荣坤,男性,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东县。 申请执行人李红国与被执行人林荣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惠东法民一初字第89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林荣坤应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197000元给原告李红国,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8月15日起计至还清款日止的利息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不动产等部门查询财产情况并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XXX元,名下有位于-----------的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查明的财产均需列明)本院已扣划XXX元,扣缴执行申请费XXX元后余XXX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作出(2019)粤1323执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财产处置情况均需说明)除上述财产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了失信的才要说明失信) 四、已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通知书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一经发现,本院立即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323执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贤军

审判员  雷宇宁

审判员  贺大五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曾思玮 来自